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6号)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2-15 16:57: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媒体相继报道了部分省份存在加工出售病死鸡,以及对牛肉注水和私屠滥宰等现象,间接暴露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规范动物入场查验、 待宰检查和同步检疫操作,做好检疫记录。要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严格出证程序,规范出证行为,做好屠宰检疫记录,努力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要加大队伍培训力度,严格遵守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检疫出证不规范、不检疫就出证等现象。
 
  二、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监管工作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堵漏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动态监管,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入手,严把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关,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并采取移动限制、封存等强制性措施,果断处置。公 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做好监督记录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打击逃避检疫和贩卖、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严格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严格对检疫出或监督检查发现的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进入流通环节。要完善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畜主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履行动物检疫和监管职责。尤其随着“春节”假期临近, 动物产品消费量剧增,长途贩运频繁,流通范围扩大,监管难度明显加大。各地要建立和实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值班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畅通,保证突发 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要在节前开展专门的监督检查行动,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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