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商运字〔2008〕43号)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2-15 16:5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概 述

  范的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册,并有效运行。

  (三)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入场要求

  第四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准入工作流程、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经销商入场要求)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并予以公示,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退市要求)

  经销商出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市场应根据协议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证索票

  第九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一)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产地证明。

  (四)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经销商进货时,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索票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归档,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工作手册)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抽检规则、检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

  第十五条(检测对象)

  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检测要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要求参照附件2。

  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处理)

  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

  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第五章 商品存储

  第十八条(工作要点)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理,产品存储要有适宜的条件。

  第十九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分区管理)

  (一)经营分区

  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再分区,如蔬果、肉类、水产品、蛋、粮油、茶叶、调味品等,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

  (二)存储分区

  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贮藏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

  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商品存储要求)

  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陈列,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存储方法,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应贮藏于温度-18℃ 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为确保农产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粮油等常温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存储要求储存在温湿度适宜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

  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要求。

  市场对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详细记录产品的品名、产地、产品质量、存储条件、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在产品出入库时,质检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购销台账和诚信经营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购销台账管理手册、投诉及处理程序、经销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台账要如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损毁。

  经销商在进货时,要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进货时间、产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在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商品采购对象、销售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市场应定期检查经销商台账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索取相关交易单据及凭证对比核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就一段时间的台账分类汇总成册,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诚信经营)

  市场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市场应建有经销商信用记录,如实记录其经营行为。

  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对诚信经营行为要积极鼓励,对台账作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七章 加工配送

  第二十六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制定并执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生产及运输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加工配送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工配送作业流程、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和运输指南。

  第二十八条(区域选择)

  不得在交易区域内进行加工配送活动。

  第二十九条(卫生管理)

  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4881及相关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包装配送管理)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产品装入量应与包装容器规格相适应。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质期、质量等级、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产品装车时应轻拿轻放、堆码整齐,防止碰伤、压伤和擦伤产品。

  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他对产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并应详实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运输条件等信息。

  第八章 问题产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要点)

  明确各类问题产品的处理规则和相关要求,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问题产品的判定手册、处理规则、应急预案手册。

  第三十三条(处理方法)

  顾客投诉、市场检验检测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市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明确问题产品的判定方法,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

  市场对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产品应及时隔离封存,通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市场应建立协助对问题产品的追溯和处理的通报机制,应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产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尽最大努力把问题产品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市场应根据问题产品的可溯源程度、不安全指标、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每次处理进行全面分析,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记录)

  市场对问题产品及处理办法应详细记录,各项记录应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市场应对问题产品存档、公示并记入相关档案。

  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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