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是一种“人造雾霾”

--[概述]-- 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环保部门在一些重点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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