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科技部发文禁止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用于商品标注

--[概述]--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标注管理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科技厅(委、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针对近期个别企业在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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