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遇袭案肖传国是不是判重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10-12 16:50:41

  备受关注的肖传国报复方舟子、方玄昌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开庭。经过一天的审理,法官于下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肖传国因“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判拘役5个半月;其他被告人也以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5个半月至1个半月不等的拘役。(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在庭审过程中,“挺肖派”和“倒肖派”就在法庭外争论不休。而在法庭上,诉辩双方在肖传国等人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也发生了激辩。一审宣判后,肖传国认为判决过重,表示上诉,而作为受害一方则认为定性错误判刑过轻,表示将申请检察院抗诉。“围观”的网友们也两极分化,有人认为判刑过轻,有人则认为应无罪释放。由此可以看出,各方人士对本案的看法很纠结。

  在我看来,纠结的远不只是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也不只是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更重要的是办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同样也很纠结。

  首先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总体看没什么异常,但仔细分析起来,恐怕立案机关当初也很纠结。主要是案件影响大,涉及知名人士,但从后果上看却并不严重,到底是按照治安案件还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难以确定,因此方玄昌遇袭数月,虽然受害人报案时就有了非常明确的怀疑对象,警方仍迟迟不能破案。当方舟子遇袭案发生后,来自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受到公安部督办,才不得不加大侦查力度,火速破案。恐怕这其中的纠结是外界无法明了的。

  另外,警方在案件定性上也是很纠结的。最初方舟子遇袭案是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的,对肖传国等犯罪嫌疑人也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实施刑事拘留的,而警方在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这反映了警方在案件定性上的矛盾。如果此案不是“影响性案件”,或者没有公安部的挂牌督办,单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后果而言,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继续按照故意伤害案办理,最终的处罚只能是治安管理处罚。但这似乎又无法向上级和社会公众交待,于是只能改变定性,由故意伤害罪变为寻衅滋事罪,因为后者不要求伤害后果达到“轻伤”程度。

  面对案件的巨大影响和上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只是顺水推舟,将矛盾迅速交给了法院。法院至少在两个方面十分纠结:一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二是作出何种判决。对于前者,法院的纠结是显而易见的,上午的庭审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的,而下午则一度休庭,试图改为普通程序,但让人十分意外的是,一小时后的继续开庭不仅继续延续了简易程序,而且还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对于判决结果,恐怕法官也是左右为难的,一方面,定性寻衅滋事颇为牵强,而如果不认定犯罪也同样不好对各方交待;另一方面,本案虽然社会影响较大,但直接后果却并不严重,若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定罪免罚”似乎更妥当些,不过法院和法官就会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最后不得不判处拘役。其实,检察院和法院对本案的“快诉快审”,也多半因为对本案的纠结,意在快刀斩乱麻。

  本案之所以让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心情纠结,原因在于无论从情节还是从后果衡量,被告人的行为都处于罪与非罪之间,当强调社会恶劣影响时就倾向于构成犯罪,而当强调直接后果和宽严相济政策时就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当然,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没有理由纠结于上级督办和社会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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