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药品购销新规 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被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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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0 9:04:53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王慧慧  【大 中  小】
近日,安徽省卫生厅出台《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全省将实行医药购销活动不良记录查询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领域如果发生商业贿赂等18种违规行为,一旦形成不良记录,将受到严厉查处。

《办法》规定,药品购销领域的18种不良违规行为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包括10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网)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对中标(挂网)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等。涉及医疗机构的包括8种:不参加、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替代中标(挂网)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等。

根据规定,我省将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建立“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实行在医药购销不良记录查询制度,由省药招办负责收集和公布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公布期为两年。对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布期间,取消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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