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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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3 15:38:4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日报  【大 中  小】

今后,保健食品发现致人健康受损害或死亡等安全隐患,将立即实施召回。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公布《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民意。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包括进口保健食品,均纳入该办法管理。一旦发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其生产者或进口代理人须立即实施召回。

所谓安全隐患,是指有证据证明某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具体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或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甚至死亡;虽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却未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等。

如何调查和评估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办法规定,生产者应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可能存在隐患的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对特殊人群,尤其是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高危人群的危害;引发危害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及后果。

办法明确,生产者是保健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一旦发现保健食品存有安全隐患,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发现安全隐患,也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者。

自发现安全隐患起3日内,生产者须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详细叙述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使用的情况;召回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召回的预期效果及此后的处理措施等。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信息和召回情况。

如监管部门认为召回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可要求生产者重新召回,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召回期满10日内,生产者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一般来说,召回事件由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遇已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召回产品须及时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无害化处理后,不得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此外,作为保健食品安全的首要“把关人”,生产者须建立召回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信息,主动收集、记录安全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监管部门将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必要时,直接要求生产经营者停产停售、告知消费者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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