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规范电子病历记录 病历至少保留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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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7 9:19:06 来源:新快报 作者:张秉璐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工作,近日,广东省卫生厅对《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003版)》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发布了《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次提出电子病历记录、管理规定等多方详规。

《规范》从书写规范到病历管理等方面着手,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电子病历等多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首先就是要求医生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使用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方式书写,急诊、抢救要写时间。

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病人(包括死亡者)不能随意取消住院号,但可不书写人院记录,而应详细书写24小时入出院(死亡)记录。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规范》要求,电子病历必须由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具备健全的应用日志和系统日志的管理机制,所有日志保留不少于90天。并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归档的住院电子病历,保留时间不少于30年;门、急诊电子病历,保留时间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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