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10-31 19:02:06

财建便函[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11年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主要指为国家定点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或生物柴油示范企业提供原料的企业;拥有或控股生物燃料乙醇或生物柴油原料生产基地的生物能源国家定点或示范生产企业。

(二)原料生产品种及基地建设规模。生产品种包括小桐子、文冠果、黄连木、光皮树、油桐、乌桕、无患子等树种。甜高粱制乙醇,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12万亩;薯类制乙醇,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40万亩;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制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30万亩,并且具备不少于500亩的种苗繁育基地。已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原料基地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三)原料基地用地要求。一是原料基地主要设置于盐碱地、沙荒地等低质土地,不得占用农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二是开发未利用土地应得到国土部门、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的认可。

(四)原料收购保障条件。申报企业必须与种植者、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承诺收购原料基地生产的能源农作物或林木果实,切实保障稳定的原料资源。

(五)检查验收。申报企业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建设原料基地。申请补助的原料基地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或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林木果实原料基地,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1]114号)进行验收认定。

(六)《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等;(二)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展,原料基地已种植面积,已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原料基地面积及证明文件;已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原料基地面积和补助金额;定点和示范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原料生产、销售、利用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企业与原料基地的种植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基地产权及林木果实所有权、基地建设投入及资金来源情况;与《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材料经原料基地所在地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农业、林业部门。省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应分别牵头,商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或林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农业、林业部门对原料基地建设规模、总体投入、生产、销售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或林业、国土资源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夏红卫

电话:010-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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