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瘦肉精”判“缓刑”不可取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4-11 13:16:01/ 个人分类:食品安全管理

  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引发了当地政府的彻查风暴,也在媒体和网络间掀起讨论高潮。其中有人提议,应当仿效美国对“瘦肉精”进行限量使用,而不需要完全否定“瘦肉精”。然而笔者认为,纵然有些“冤枉”,当下还是不妨先将“瘦肉精”一棒子打死。

  的确,允许限量使用“瘦肉精”有一定科学道理。比如在美国,研究发现一种叫做莱克多巴胺的药物只要严格控制其用量,就可在不损害人体健康的前提下起到增加肉品质量的作用。因此美国出台了对莱克多巴胺限量使用的法律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但问题是,这种办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呢?

  美国对“瘦肉精”的限量使用,是建立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极其严格的管理之上的,是在更高精准度下严格监管达到的效果。再来看看我们的监管体系吧,就在央视曝光“瘦肉精”之后的跟踪报道中,我们看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相关区域的排查检疫结果是98%的生猪未发现“瘦肉精”。而记者随后发现,检查只是针对了盐酸特伦克罗这一种药物,当记者要求对被我国禁止使用的另一种“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进行检验时,其结果立刻呈现阳性反应。即便是在举国关注、媒体跟踪的情况下,检验检疫人员仍然试图欺上瞒下,替企业放烟雾弹。面对如此责权模糊的监督管理体系,怎么能放心将“限量使用”这种更加需要责任心和执行力的任务托付给他们?

  凡了解过国家对于猪肉卫生安全所设立的多层检验制度的人都明白,之所以出现“瘦肉精”事件,并非我们的检验环节设置有问题,而是监管部门执行力匮乏。就比如国家规定对生猪的检疫使用比例为2%的抽检,那是因为根据概率统计学,只要是严格按照设定比例随机抽检,就一定能起到监督整体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甄别问题猪肉批次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所有精心的设计都化为泡影,被玩忽职守和利益勾连所蚕食殆尽。

  “瘦肉精”究竟是什么,到底应该限量多少,并非科学谜题。因此对于执法严格的美国来说,限量使用只是个技术活。可这样的技术问题,放到中国就成了能力问题,执法能力的问题。在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我国目前共有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可那些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哪个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处罚办法?哪个又不是因为处罚不力而愈演愈烈?构建合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当下最紧要的任务是培养执法能力,有力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据悉,近日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相关部门发布了令人信服的检验报告和处理办法。但如果仅仅凭借上级部门的高压才有给力的执行能力,那么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隐患重灾区。所以,在隐患尚未消除之前,我们不妨先拿出一棒子打死“瘦肉精”的决心。也惟有如此,才能给效仿美国“限量使用瘦肉精”于实施的可能。


TAG: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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