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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处理“问题氧”责任人

2010.4.13

  人民网长沙4月12日电(记者王伟健)今天晚上9时,湖南郴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调查处理结果,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等处分;责成2个单位写出深刻检讨,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因涉嫌违法,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媒体报道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问题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处置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一方面由市药监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医用氧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卫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院在医用氧采购供应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查,截至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也未与儿童医院签订供氧合同的情况下,用从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证照)采购的部分医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资兴矿务局制氧站分罐充装的氧气给儿童医院供氧。从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该公司向儿童医院销售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该公司自已罐装卖给儿童医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计算,无证供应的氧气共计金额924960元(含成本)。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北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和人员对此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工作失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条款的规定,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以下处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职责,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儿童医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向该院供应医用氧,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的处分,按副科级确定工资。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综合办副主任江志,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院长期使用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应的医用氧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江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综合办副主任职务的处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副院长连一民,对该院长期采购使用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应的医用氧问题监管督促不力,工作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北院院长吴志坚、市第一人民医院制剂中心主任阳建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周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陈亚光,对北院长期使用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应采购的医用氧问题监管督促不到位,工作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升平,对北院长期使用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供应的医用氧问题监管督促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免谈话一次的处理。同时责成市第一人民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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