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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自动加样及药敏分析系统等设备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发布时间:2024/04/04
    类型:招标公告

    日期: 2024年4月3日

    招标编号: 0811-DSITC240679

    1、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信息已落实一笔资金,用于支付微生物自动加样及药敏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的费用。

    2、项目基本信息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受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信息的委托,现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货物或服务前来投标。

    1包:微生物自动加样及药敏分析系统 壹套 (包件预算:人民币37万元)

    第2包:多点接种仪 贰台 (包件预算:人民币20万元)

    第3包:低温高速离心机 壹台 (包件预算:人民币15万元)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具体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说明:投标人可投1个或多个包件。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

    (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仅第1包适用,其余包件无须提供)。

    (3)提供投标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仅第1包适用,其余包件无须提供)。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有兴趣的合格潜在投标人请于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 月11日止(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30和下午1:00~4:30(北京时间)选择微信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每套招标文件500元人民币。

    “东松投标”,完成信息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即可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人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他组织需提供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3)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户名: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开户银行(人民币):浦发银行黄浦支行

    账号(人民币):0763634292323474

    获取招标文件咨询热线:021-63230480转8608 李安妮

    5、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并于2024年4月24日北京时间14:30之前递交到上海市宁波路1号申华金融大厦10楼会议室。并于2024年4月24日北京时间14:30在上海市宁波路1号申华金融大厦10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开标会。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信息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

    邮编:200051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021-62758710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地址:上海市宁波路1号申华金融大厦11楼

    邮编:200002

    联系人:徐旭东、芦芳婷

    电话:021-63230480转8605、8620

    传真:021-63299235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资格证明文件:

    (1) 投标截止日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证书);

    (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仅第1包适用,其余包件无须提供)。

    (3)提供投标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仅第1包适用,其余包件无须提供)。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