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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400-6699-117转1000

  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及时向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检验报告,请客户明确下列规定:

  1. 客户应认真填写“样品检验委托单”,确保所填写的内容详实、明确、清晰可辨,并签字确认。检验报告签发后客户信息不能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客户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

  2. 客户凭“样品检验委托单”到本中心财会部门缴纳检验费用,然后将盖有“现金收讫”章的第一联返还业务室,第二联客户留存,作为取《检验报告》凭证。

  3. 客户所送样品数量必须满足检验和留存副样需要(送样量:食用菌产品鲜品样不少于1500g,干品样不少于1000g;食用菌母种样为试管3支,原种/栽培种样为2瓶或2袋;微生物肥料固体样为500g, 液体样为500ml; 其它样品送样量均不得少于250g或250ml),送检样品应符合检验要求,具有代表性。无备份副样的,如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本中心不受理申诉。若客户要求在报告申诉期(报告交付15天)内取回备份副样和技术资料的,必须签字确认对检验报告不提出申诉。

  4. 检验方法首先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方法。委托检验也可使用委托方指定或提供的方法,但应在《样品检验委托单》和报告中注明。

  5. 客户凭《样品检验委托单》在规定日期领取《检验报告》。如需邮寄,可在《送检登记单》中注明(发“特快专递”需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业务室代为办理,对加急样品,三天内加收费一倍。

  6. 一般情况下,自收费之日期30天内出检验报告,食用菌菌种检测项目出外。如由于临时突发情况的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检验任务,本中心负责及时与客户协商,推迟发报告时间或取消检验。

  7. 客户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鲜样在保质期内)提出,并同时提出异议的依据(如自检或外检报告),并填写《抱怨申诉书》,本中心予以受理。

  8. 非样品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样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