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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苏州生态补偿提档升级

2016.9.18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了相关调整。

  优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此次调整是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化和健全。这也是苏州市自2010年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以来的第二次提档升级。

  据了解,从2010年到2015年年底,全市生态补偿投入资金已累计达60.78亿元,103.88万亩水稻田、29.24万亩生态公益林、165个湿地村、64个水源地村及8.97万亩风景名胜区得到了补偿。

  2014年10月1日,《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苏州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补偿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5年10月1日,《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对生态补偿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补偿范围与标准、资金承担、申报程序、结果公示、整改监督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调整主要分3个部分,一是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将湿地面积较大,涉及镇村较多的澄湖与太湖、阳澄湖一同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至此,苏州市面积超3000公顷且满足重要湿地补偿条件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湿地均已纳入了补偿。二是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补偿。三是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意见》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调整。

  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从2016年起,在原有基础上每亩再增加20元补偿,提高到每亩420元。

  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3个档次进行补偿。

  其中,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这3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3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是生态补偿政策调整的重点,将通过多轮调整提高补偿标准,减轻基层管护压力,提高基层对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积极性。本次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亩,补偿标准提升为200元/亩。风景名胜区的补偿标准仍按150元/亩执行。

  明确相关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承担和使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镇、村。其中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补偿资金由镇安排使用,其他补偿资金由村安排使用。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比例。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资金继续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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