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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缺失 约束不足 城市光污染该由谁埋单?

2013.7.18

  地方法规能起作用吗?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虽然出台了光污染的相应管理办法,但这些地方法规缺乏系统性,解决不了城市发展日益增多的光污染问题。专家呼吁应该尽快完善光污染的相关立法。

  与其他污染,如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相比,有关光污染违法查处特别是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属空白。

  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光污染,什么程度为违法光污染,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又该由哪个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监管和处罚,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行使监管和处罚就受到了限制。在严格意义上,有关部门如果进行处理,甚至可能涉及违法。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虽然出台了光污染的相应管理办法,但这些地方法规缺乏系统性,难以解决城市发展日益增多的光污染问题。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以下简称《规范》)是国内目前最全面的夜间室外照明规范,也是我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去年,上海市有关行政部门对这部《规范》进行了修订,在“环境照明对于光源和灯具的要求”这一节中,按照亮度分区进行限制,明确了“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同时规定,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及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有关专家表示,这部《规范》分别借鉴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以及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对住宅障害光、灯具的眩光等进行了限定。《规范》希望根据各类区域对光的不同要求,对选定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对每个子区域制定合适的光环境目标,从而使光环境在符合人们需要的同时又尽可能少地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除了路灯等必要公共设施需彻夜通亮,对其他“光亮设施”都该实行“限时关闭”。虽然对于光污染的控制体系还很不完善,但《规范》的修订可能使上海的景观灯光管理工作更加可控、有序。

  2009年,北京市率先制定并在第二年正式实施了光污染方面的地方法规,其中明确规定,在居民楼上等某些特定场所安装和使用某些强光源为光污染。不过,这一地方法规受到许多质疑,一个原因在于,这个法律的起草方为市照明协会,作为一个利益相关方,它草拟的法规对光污染限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一法规虽然对某些光源的使用提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违法安装和使用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因为实际适用效应差,被媒体称为“死法规”。因此,专家呼吁应该尽快完善光污染的相关立法。

  经济杠杆治理城市光污染可行吗?

  光污染排污费可以征,但必须有的放矢,要提前拟订好光污染防治方案,细化各项光污染界定目标值,量化光污染的标准与危害性。

  与北京有着类似尴尬情况的还有广州。2010年4月,广州市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准备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经济价格杠杆治理城市光污染的城市。

  然而,其可行性随即饱受舆论质疑。公众普遍追问:收了排污费就能减少光污染吗?如果只收费不解决问题,这个排污费收了又有何用?原本是保护环境、关系民生的好事,却造成了“如果整治措施没有到位,征收了排污费只能让光污染愈来愈严重——反正交了钱,管它污染不污染”等适得其反的效果。

  其实,依靠经济措施解决光污染最大的问题在于标准如何制定。在夜空的光污染方面,难以参照玻璃幕墙、噪声的做法制定标准。尤其对于公益性的夜晚照明是否属于光污染范畴是最难界定的,如路灯和景观类的照明。“有的市民房间外面就是路灯,屋子里晚上也被照得跟白天差不多,这样算不算污染?”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主任周剑云说。

  有专家建议,收光污染费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标准之上,包括收费的依据、衡量的标准。首先要界定光照度的标准,在此标准之内即便达标,也要交费。至于交费的多少,要以光的亮度为依据。对于超标的则要处罚。但也有不少专家认为,即使标准确立了,以收费的经济杠杆手段来控制光污染并不可行。

  对于一些不怕被罚款的单位来说,如何避免其一边罚款一边光污染是人们最担心的。“如果罚了款就可以豁免担责,那么这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了。”许多人对此不无担忧。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李明光博士表示,光污染排污费可以征,但必须有的放矢。也就是说,要提前拟订好光污染防治方案,研究解决光污染排污治污技术,细化各项光污染界定目标值。同时,他也建议国家尽快对光污染防治进行立法,明确光污染范围、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测、排污收费规范等。可见,与噪声、水体的污染不同,光污染的标准与危害性一直难以量化明确,用经济手段能否对“不差钱”的光污染大户起到震慑也存在疑问。

  2010年,广东省物价局牵头组织珠三角九市物价主管部门,在中山市召开第一届珠三角价格工作联席会议,拟将试点实行光污染排污收费政策作为物价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讨论如石沉大海,没有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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