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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 即将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

2014.5.07

  贵州省政府近日原则同意贵州省环保厅上报的《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实施坚持试点先行、市场配置和分类指导原则;交易主体为:参与初始分配并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即2014年5月1日前投入运行或者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火电、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单位;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排污权储备管理单位。

  试点启动阶段主要是启动建立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等,试点实施阶段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将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并换发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交易。

  试点评估阶段为2015年12月,主要是组织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方案》明确,贵州省排污权指标初始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核定的2010年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排放量确定,由绩效排放指标和临时排放指标构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贵州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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