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之争,是这轮PPP改革的一个重头戏。如何看待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众说纷纭。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免去了PPP项目中“政府每年支持PPP项目的财力不得超过上年一般财政收入的10%”的限制,省略了PPP模式中的若干评估报告,且依托的是政府信用,金融机构容易接受,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也简便易行,因此2015年以来政府购买服务在很多建设工程领域大行其道,大有超越PPP之势,甚至演变为地方政府绕开“43号文”、PPP模式的一种变相融资。

  很多人都感觉套用“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绕开PPP模式直接购买纯工程建设,变相增加政府债务又得不到有效监管似乎不妥,但问题出在哪里?依据是什么?目前尚无有说服力的解释。本文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立法精神出发,探究二者的本质区别及这些问题的答案。

  一、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

  分析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之前,我们先分析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三个名词及区别: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