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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差别化管理重点污染源

2013.4.16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出台《苏州市国(省)级、市级、县(区)级重点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全市185个重点污染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据了解,苏州市对纳入重点污染源行列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变化的重点污染源数据上报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苏州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A、B、C三类分类管理。

  A类企业以服务指导为主。如发生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内,第一次从轻处罚并将企业类别下调为B类或者C类。B类企业以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须开具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处罚上限处罚。

  C类企业以严格监管为主。对于这类企业除了规定检查外,还须经常性地安排暗查、夜查和节假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除限期整改外,还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除按照上限处罚外,还要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限产限排。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根据A、B、C三类企业上一年的实际情况,综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每年对三类企业的分类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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