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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该谁举证(惊堂木)

2015.8.04

  辽宁省东港市菩萨庙镇常胜村村民倪旭龙1993年建起了一座温室甲鱼养殖场,每年利润不菲,日子过得很滋润。

  2000年3月,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倪旭龙的养殖场附近开始大规模安装风力发电机组,其中最近处距离养殖场只有100多米。风电机场安装仅半年后,养殖场的甲鱼开始大量死亡。

  倪旭龙怀疑是风电机组的噪音对甲鱼有影响,于是委托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进行论证。专家认为: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改变了温室大棚中甲鱼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倪旭龙与海洋红公司多次交涉,但对方否认发电机对甲鱼有影响。倪旭龙随即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6月,海洋红公司也申请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海洋红公司风力发电厂对室内养殖甲鱼生长影响”进行现场试验鉴定。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甲鱼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

  同一件事,怎么得出两个结论?倪旭龙质疑渔业生态监测中心的鉴定超出该局业务范围。东港法院也向农业部渔业局致函提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是否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资格,是否有鉴定室内养殖甲鱼死亡的资质。农业部渔业局复函称:“渔业生态监测中心持有我局颁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甲级),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对其它问题则未作答复。

  2010年7月5日,东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倪旭龙对被告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倪旭龙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日,丹东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倪旭龙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辽宁省高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东港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倪旭龙经济损失131万余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但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初步举证责任。被侵权人初步举证责任完成后,则由污染者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污染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应当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判决风电场赔付原告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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