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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印发

2015.12.29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机制、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推进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和信息公开、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撑效能、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部署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根据《意见》,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预警能力、信息化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监测数据信息互联共享、高效利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全面建成协调统一、信息共享、测管协同的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意见》要求,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布局、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跨部门协调。依法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监测责任,强化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在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方面,《意见》提出,统筹规划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近岸严重污染海域、环境质量退化海域、环境敏感海域关键指标的动态连续监测。拓展海洋生态监测,强化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分类实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提高对赤潮、绿潮、溢油、核辐射、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控能力和预警水平。

   在推进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和信息公开方面,要加快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落实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将公众关注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应急环境监测信息等纳入公开范围,逐步实现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

   《意见》还要求,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撑效能,服务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实施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监测预警,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不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监测新技术的应用和标准化进程,加强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实施重大工程,积极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和地方四级监测机构承担着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等职责。但在监测网络规划布局、数据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建设、信息集成应用、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意见》的出台,将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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