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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禁止畜禽养殖

2012.7.06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4类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因规划、禁养、限养或整治等原因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地方政府予以补偿。

  养殖业属于弱势产业,污染防治十分必要,但又不宜给养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为此,征求意见稿兼顾了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其制度设计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了“以奖促治”的立法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4类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另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激励措施,包括:对污染治理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等的价格优惠政策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对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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