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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企业定标准须由5人以上专家把关

2013.7.18

  辽宁规定食品企业制定标准须由5人以上专家把关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辽宁省卫生厅对《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专家审查人数的要求,同时给新办食品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在原《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辽卫函字〔2013〕321号)中,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当邀请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对企业标准的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审查,并签署论证审查意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企业标准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

  此次调整,将第四条中第二款调整为"食品安全专家应当从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人数必须5人以上(单数)。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和从事备案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论证、审查。"

  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论证、审查意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企业标准签署人的身份证明,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此次修改后,对于新办食品企业"可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有效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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