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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将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4.9.02

   记者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通报会获悉,济南市食安委将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

  该《办法》将明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将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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