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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甲醛恶用之过

2010.6.17

   没有哪种化工产品能比甲醛更有媒体缘了,虽然关于它的新闻十之八九都是负面的,但就像这“姐”那“哥”成为新闻事件总有其必然性一样,“醛哥”在公众的骂声中该火还火,似乎也是有因有果而无可奈何的事。

   人们也许已经注意到,甲醛的“负面”作用多体现在对妇女儿童身体健康的危害方面,这种“凌弱性”是最令人痛恨的。据媒体报道,有孕在身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李女士刚住进新房不久,就出现了头晕、呕吐、流鼻血等不良反应,全身还起了皮疹。一查才知道,原来是新房的地板甲醛超标惹的祸。医生表示,胎儿已经受到影响,建议李女士把孩子拿掉。这种结果让李女士一家都无法接受,于是她们将不良地板商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商家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费用16800元。

   当然,甲醛“凌弱”,这是由其天然属性决定的。专业上,甲醛被表述为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人们比较熟悉的福尔马林,就是35%~40%的甲醛水溶液。如果你知道福尔马林是干什么使的,那么接下来表述甲醛的危害时,你大概就有了心理准备――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皮炎、色斑、坏死。经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出现黏膜充血、皮肤刺激症、过敏性皮炎、指甲角化和脆弱、甲床指端疼痛,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新生婴儿畸形,甚至死亡,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死亡、性功能下降,严重的可导致生殖能力缺失,全身症状有头痛、乏力、胃纳差、心悸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

   甲醛有如此大的危害,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给人留下了坏事干尽的印象,但若据此即定性其为“十恶不赦”,并决意将其斩草除根,却也有失莽撞,因为甲醛之“为物”,原本无善恶,所有已成之恶事,皆因其“为用”不当。也就是说,甲醛本来不是生而“为恶”的,恰恰相反,“为用”是它的初衷――甲醛除可直接用作消毒、杀菌、防腐剂外,主要用于有机合成、合成材料、涂料、橡胶、农药等行业,可以说甲醛是化学工业中的多面手。但任何东西的使用都必须有个限量,有一个标准,一旦使用超越了标准和限量,就会带来不利的一面。甲醛恶名之起,即缘于超标、超限。

   甲醛“为用”之过,说到底,还是人之过。事实上,为了防止甲醛可能带来的健康危害,我国早就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甲醛国家标准,比如,2002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第一项即为甲醛限量标准: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相关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国家家具标准GB 5296.2004规定:如果甲醛释放量大于1.5毫克/升的规定标准,有关厂家将被处以销售额50%至3倍的罚款,或还将受到涉嫌欺诈的处罚。然而,这些标准规定并没有把甲醛严封在瓶中,总有一些不法商家不时将瓶塞拔掉,让甲醛跑出来,穿上魔鬼的外衣。

   甲醛被一些不法商家滥用,根源在于它好用而便宜。据悉,近年来我国已研制成功了无甲醛的免烫整理剂,以及不含甲醛的环保型脲醛树脂,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被大量投产,主要原因就是价钱昂贵。可见,便宜的价格阻碍了甲醛的替代进程。当然,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导致甲醛为害于世的重要原因。前文案例中,对导致孕妇流产的违法商家法院仅判处其16800元的罚款,实在有点不疼不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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