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地覆薄膜定量包装进行了现场检查,由计量所检定人员进行抽样称重:抽样基数是83捆,抽样13捆,产品标注净含量为10±0.2kg。经检验发现,该批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该公司对此结果无异议。当日,市质监局决定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地膜定量包装不足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聚氯乙烯地覆薄膜标准》中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许存在的合理短缺量的规定,人为把批量产品偏差调成负偏差,谋求不正当利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9960元。

   分 析

   案审会一种意见认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而该公司生产地膜执行的是《聚氯乙烯地覆薄膜标准》,属国家强制性标准,故不应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