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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食品安全工作

2008.6.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陕西省卫生厅(局)、农业(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对灾区卫生防疫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责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保障灾区食品生产、流通和供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当前,灾区食品生产、流通、贮存和餐饮等环节的基本卫生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灾区环境条件差,污染因素增加,以及夏季气温升高导致灾区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风险加大,灾区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隐患和问题,卫生防疫工作面临重大考验。为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切实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区食品安全工作是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灾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组织指挥和人员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卫生防疫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灾区食品安全。

二、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抽检与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要加强灾区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未经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消费环节。商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灾区屠宰企业的管理,禁止屠宰企业屠宰病死、死因不明、来历不明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牛、羊、禽等动物。工商部门要加强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户以及猪肉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灾后恢复和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和督促其尽快改善卫生条件,达到相关食品安全要求。质检部门要加强灾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原料关和加工关,禁止使用腐败变质、来历不明、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回收食品为原料,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灾区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严防不合格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进境食品随救援物资进境,加强灾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灾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大对抗震救灾物质捐赠点和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供餐单位和灾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熟食品分开和餐饮具消毒等卫生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行为,对可疑的高危险性食品采取严格的卫生监督和临时控制措施,减少食物中毒隐患。要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抗震救灾期间要加强灾区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灾区一线,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灾区群众不食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来历不明的食品,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防止食品接触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容器。要广泛宣传饮水要烧开煮沸,不要饮用生水。有条件的地方,要公布食品安全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卫 生 部

农 业 部

商务 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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