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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工厂爆炸调查结果公布 7人移送司法机关

2010.12.08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7日通报南京“7・28”塑料四厂爆炸的调查处理结果。18名事故责任人被依法依纪处理,其中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栖霞区委书记、区长受处分,有关部门同时责成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调查认为,由于个体拆除施工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挖掘机挖穿地下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露,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栖霞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实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且在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野蛮施工未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行政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审核同意江苏省安委会对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

  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其中,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锋,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王江河,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等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受党内警告处分,区长梁建才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9名事故责任人亦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及经济处罚。同时责成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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