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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转发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的通知

2016.8.18

  近日,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发生的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6年8月11日,山东省淄博市和湖北省宜昌市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发生的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0号,以下简称10号明电),要求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10号明电转发你们,请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道路交通、电力、化工企业等行业领域涉及高压、高温、易燃、有毒等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包括新建、改建、移装和停复工的特种设备)和冶金、旅游等领域特别是汛期露天工作的特种设备为重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开展安全监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督促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及时梳理整改安全隐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单位应从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教育与核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开展重点排查。

  二是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实施检验检测,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三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场合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知识普及,努力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安委办明电【2016】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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