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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值多少钱,谁说了算

2017.5.03

   据报道,前不久,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团队研发的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以20年5亿元的价格向民营企业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转让除美国、加拿大市场之外的ZL独占许可使用权。

  如此高额的ZL独占许可使用费,截至目前在山东省高校居于首位,国内高校也为数不多。这对创新发展而言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表明知识的价值正越来越多得到社会认可,我国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然而,对这一“天价”转让成果,各方面还存在不同看法,评价趋于“两极化”。肯定者认为,该成果开辟了全新的发泡剂研制路线,实现了“无氯氟”,对我国引领全球聚氨酯工业乃至新材料产业具有重要意义。质疑者认为,该成果“名不见经传”,鲜见论文发表,在各类评奖名单中也难见踪影,科技经济价值存疑,转让价格存在“泡沫”。

  作为非专业人员,笔者无意对成果的研究机理、技术路线和产业前景进行评价。问题的关键是,对一项应用型科技成果,谁才是评价其价值的真正主体?

  这一问题并不深奥,毫无疑问,用户和企业才是真正的评价主体。因为,应用型科技成果的价值最终体现在“用”上,用户和企业的认可最具说服力。特别是对于一项存在“争议”的应用型科技成果,学术界和相关方面的评价值得重视与参考,但用户和企业是否认可才是最为关键的指标。

  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民营企业,能拿出数以亿计的“真金白银”购买该发泡剂的ZL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当为其点赞!笔者相信这是基于企业家精神、基于对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的深入考察作出的慎重选择。

  依靠用户和企业评价应用型科技成果,这似乎是一个常识问题,但追问这一问题绝非“矫情”。我国科技评价体系一直在改进,分类评价格局日趋健全,但偏重论文、奖项等问题在部分领域、部分区域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在深化科技、经济、政府治理的统筹改革中完善措施。

  以该发泡剂成果为例,一些方面质疑的原因是其少有论文和奖项。有论文、有奖项的成果一定有应用价值吗?当然不能否定论文和奖项的作用,但唯论文、唯奖项绝不可取。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评价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亟须更好完善分类评价办法,切实避免不恰当的评价对成果转化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企业和市场在评价应用型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政府和各方面需要更多更好尊重市场的选择。若所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能动性都被充分激发出来,我国发展“新旧”动能的战略转换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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