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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教育经费收支须公开

2009.4.03

  中国各高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今后将需要向校内或社会公开,若高校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行为,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将被追究责任……

  教育部昨天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4月17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邀请公众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意见。

  《实施办法》附件列出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其中在财务管理一项中,要求“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向社会公开,“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向校内或社会公开;此外,还要在校内公开科研经费“全成本课题预算决算情况;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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