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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食品可追溯性政策简介

2008.6.07

可追溯性是欧盟食品法律的一个普遍要求,覆盖所有食品/饲料及其链条,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都能够追溯和追踪一种食品、饲料、加工食物用动物;或者有意/希望添加到一种食品、饲料中的物质。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要求之一,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提出的。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在可能发生某种危险(如食物中毒)时,风险管理人员才能够认定有关食品,迅速设法准确地禁售禁用危险产品,通知消费者或负责监测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沿整个食物链追溯问题的起源,并加以纠正。

通过可追溯性研究,风险管理人员可以明确认定有危险的产品,以此限制风险对消费者的影响范围,从而限制有关措施的经济影响。为保证切实有效,追溯制度必须涵盖整个路径的所有阶段,从活动物或原料直到最后加工包装的产品、从饲养经动物饲料公司直到食品部门的公司。

欧盟有关可追溯性的法律框架包括:

一、欧盟178/2002号法案有关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欧盟

178/2002法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根据此法令,凡在欧盟销售的食物必须带有可追溯标签。此法令主要针对欧盟企业,但对进口食物同样有效。

该法案第65条规定,该项法案第11、12及14至20条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欧盟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委员会为协调各会员国执行上述法规有关食品的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进入市场,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及进出口商的要求规范(178/2002号法案第11,12及16至20条),制定了指导纲领,适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饲料、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链从业者,包括农场经营、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配送及零售等。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所有食品及饲料均须标示生产者姓名、地址、产品名称及交易日期,相关数据须保存至少5年,供追查之需。该法案第18 条虽未明确规范标示数据,但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基本上相关信息应包括下列两类:1、供货商姓名地址及其供应的产品名称、销售对象姓名地址及销售产品名称、交易或交货日期。

2、产品的交易量、条形码、其它相关信息(如定量包装或散装、水果或蔬菜种类、原料或加工产品)。该可追溯性法规虽未强制要求第三国出口商配合执行,但输入欧盟的进口产品须落实相关规定,为避免重新加贴标示的困扰,欧盟进口商将要求出口商配合实施。

3、其它相关规定: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从市场撤回的规定;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包括配合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快速警报系统。

该法案18条第一款明确了可追溯性的范围:食品,饲料,加工食物用动物,和其他任何有意/希望添加到食物和饲料中的物质,都应该在生产,加工和分配的各个阶段建立可追溯性。使欧盟可追溯性系统覆盖了从农田到饭桌的全部食物链。但作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可追溯性仅仅覆盖了供应链中前进一步和后退一步的范围,并不规定任何方法/系统/工艺;它取决于商业领域来采取最恰当的工艺,取决于商业活动及其规模。因此,食品和饲料行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有:(1)应该能够鉴别所提供的产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2)适当建立系统和流程,使得权威当局要求记录档案时能够提供给他们这些信息;(3)提供标签以便利可追溯性。

二、欧盟852/2004号法案有关可追溯性的规定欧盟第

852/2004号法令第4(1)条款及附件I,A部分III,7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存保留记录,并在需要时将这些记录包含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威机构和进货的其他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存的记录:(1)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性质和来源;(2)对动物的用药和其他治疗手段,施用药物的日期和停止用药的时间;(3)可能影响以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安全的疾病;(4)从动物样本上获得的分析结果,可能关系到人类的健康;(5)从对动物和动物原产地的产品检查得到的相关报告。

第7—9条款为各国和欧盟卫生准则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这些指导应该包括的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准确和合理的使用牲畜用药、添加剂、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以及他们的可追溯性;另一方面是饲料的备置、存储、使用和可追溯性。

该法规还对一些食品和传统制造产品的生产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得在食物的生产、加工和分销环节以及加工地点的结构性要求方面能够继续使用传统方法,(法规的规定)必须具有灵活性。对于受到特殊地理限制的区域,包括公约的2 99(2)号条款列明的偏远地区,灵活性更加重要。但是,灵活性不能影响到食物卫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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