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多发频发。这些事件中有不少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却同样引起所在地污染物总量超标,或者当地人体内重金属超过健康标准的现象,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凤翔县的铅污染事件。这其中暴露了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标准制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原则缺失。从现有立法看,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虽然都有与环境标准相关的规定,但都集中在授权性和环境标准实施的范畴内,对理解环境标准制定原则并无裨益。在《标准化法》中,第八、九、十一条规定了标准制定的原则,但这一原则是针对包括产业标准、卫生标准在内的所有标准制定工作而言的,对环境标准制定的指导意义并不大。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制定环境标准原则的规定,但至多是一种制定进路、方法或思路,无法贯穿于整个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从环境标准制定的实践来看,相关规定也并未真正贯彻到环境标准制定的工作中,制定标准过程中对健康价值的漠视,对环境标准的随意放宽等现象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