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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4.7.17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强化全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十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总责的责任,严格学校食堂准入关和从业人员资质关,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隔餐、隔夜剩余饭菜,加工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储存、加工荤素分开、生熟分开,制定完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举办多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班,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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