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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维护环境安全 从源头加强微生物菌剂管理

2010.5.10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发布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领域已进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件大事。近日,就业界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记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环保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合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备受业界和公众关注。现在该《办法》已经发布实施,请您谈谈《办法》出台的背景?

  李干杰: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处理和修复中发挥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多。然而,微生物有着随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异的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潜在的风险,需要规范和严格管理。目前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随意使用问题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对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进行检测评估的情况下,盲目将微生物菌剂释放在开放环境中,极易造成环境安全隐患。

  二是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缺位。由于监管缺位使得管理部门既不能掌握环保用微生物的种类、来源,使用时间、地点和范围,也无法对环保用微生物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管理规章规范缺失。已有的立法中未对环保用微生物进出口做出规定,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可依。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时,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隐瞒等手段,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随意引入我国,这对我国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

  基于以上问题,需要尽早制订相关的法规,从源头上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以维护环境安全。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办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李干杰:《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范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和使用,保障环境安全,深化环保和质检部门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入境环境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和质检部门是如何分工和协作的?

  李干杰: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环保部门根据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评审意见结果,对符合规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质检部门将《环境安全证明》作为依据,依法进行微生物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记者:《办法》中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有哪些主要规定?

  李干杰:《办法》对进出口微生物菌剂样品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做出了规定。菌剂成分检测是环保用微生物检验检疫的基础工作。通过专业检测技术,查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中所含有的主要微生物种类,并与国内外已经公布的有害微生物名录进行比对,确定其中是否含有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具有风险或者危险的微生物。

  环境安全评价是从源头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在成分检测的基础上,结合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使用目的、时间、地点、规模等因素,并考虑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做出评价和判断,最后得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评价结论。

  记者:目前,我国对进出口微生物菌剂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的技术保障如何?

  李干杰: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是我国微生物学研究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科研机构,作为国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检测和环境安全重要评价机构,已开展了多年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实践工作,在该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我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我们将按照《办法》的要求,逐步在上海、广州、沈阳等地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试点工作。上海、广州、沈阳是最早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城市,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微生物技术保障体系,如沈阳检验检疫局有一支实力较强的微生物检测专业队伍,2008年沈阳检验检疫局建立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国家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曾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密切合作,特别是在微生物菌剂的符合性验证和快速检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相信在环保和质检部门的通力合作和配合下,严格履行《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一定能严把口岸检验检疫关,保障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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