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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或将缴纳环保税

2016.8.30

  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进行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原则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将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关于税额标准,考虑到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以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草案同时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规定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符合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免税情形,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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