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委共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悉,三部委将指导食品复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复检工作,并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