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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须提前10日报告环保部门

2013.4.23

  市环保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这一《通知》,我市将从今年5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企事业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提前10日请示报告环保部门。

  《通知》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由于计划性检修等原因需停运而生产设施不停运的,必须书面请示环保部门批准。请示文件应提前10日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部门应于收到请示文件后5日内予以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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