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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再通知要求:做好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检验检疫工作

2008.5.16

5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国际救灾援赠物资质量安全和快速通关。

通知首先明确,经与民政部进一步协调,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凭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证明受理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报检。在目前应急援助阶段,如货物已到,相关部门证明还未出具,可先检验放行,要求接受单位后补手续。对国际救灾援赠的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物资,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通知要求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报检窗口,实行24小时受理报检服务。 要抽调人员,加强口岸一线现场查验力量,做到快速受理,随到随检,快速验放。对国际救灾援赠物资,要在口岸现场查验批次、货证是否相符,感官检验物资包装标识是否完整,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经感官检验合格的,在做好物资流向以及接受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登记后立即放行。食品等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健康的物资,感官检验合格并抽取样品后先放行,随后要立即对样品进行实验室快速检测。如检测不合格,要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停止使用。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受理的国际救灾援赠物资的实际情况,确定需留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物资。

通知规定,国际救灾援赠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的人血清白蛋白入境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局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受理报检,可免除办理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查验其名称、批号、规格、数量、包装、输出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经查验合格的,予以快速放行;经查验不合格的,予以封存、退回或销毁。口岸查验人员必须将上述查验项目、查验结果,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注册号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备案。无法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禁止入境。

通知强调,在对国际救灾援赠物资实施快速验放的同时,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要严防不法企业、机构利用国际救灾援赠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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