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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2017.11.30

  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作了相关说明。

  王一宏介绍,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一步,测算得出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第二步,对四川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1.1069)。

  王一宏介绍,综合研判,拟定适用税额具有可行性。

  一是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四川省拟定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20%。

  二是符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比排污费收费标准,拟定适用税额不是简单平移而是有所提高,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拟定适用税额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四川省环境承载力现状,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拟定适用税额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符合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经济结构。

  三是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拟定适用税额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基础,与原排污费标准相比有所提高,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引导排污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排污量,强化排污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并新增出台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企业投入环境保护设备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从长期来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体现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费改税基本精神。

  2018年1月1日起,四川省将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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