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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处罚再现"缓期执行" 专家称应加强监管

2010.5.13
  环境保护部今天公开了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电厂环境违法的处罚决定。记者注意到,与一个月前,环境保护部处罚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鉴于“东莞虎门电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停止发电将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将“责令停止生产”缓期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不到两个月,就有两家企业以“环境违法处罚涉及公共利益”为由,获得了环境保护部“缓期执行”,这引起了有关专家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今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保护部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属于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应该全面调查,加强监管。

  环境保护部在对东莞虎门电厂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认定,东莞虎门电厂行为属环境违法。

  环境保护部透露,2009年12月,该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对现场调查时发现,东莞虎门电厂在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手续的前提下,在2004年5月技术改造时不仅擅自建设3台燃油发电机组(2台60MW机组和1台180MW机组),而且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3台燃油发电机组分别于2005年1月、2月和7月已投入生产。

  环境保护部最终判定,东莞虎门电厂的行为属于“2004年技术改造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26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对此,环境保护部开出的罚单是,责令东莞虎门电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停止生产。

  停止生产又缓期执行

  今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在告知东莞虎门电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后,2010年2月10日,东莞虎门电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听证申请。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在广州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尽管东莞虎门电厂提出未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三同时”制度规定,他们的理由是,东莞市环保局2005年已经发文同意电厂恢复发电,致使新股东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以“债转股”接手虎门电厂时,误以为东莞市环保局已经环评批复同意,该项目环保手续合法。

  对于东莞虎门电厂的主张,环境保护部未予采纳。

  但是,东莞虎门电厂也提出了免除或减轻奉,暂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请求。其事由是,近期西南地区大旱,西电紧张影响了东莞市的电力供应;东莞市作为第十一届亚运会的分赛区,用电需求量将增大,如果停止发电将会对亚运会造成一定影响;在2008年“特大冰雪灾害”和“奥运保电”期间,东莞虎门电厂响应政府号召高油价亏损发电,目前经营困难,一直亏损。

  对此,环境保护部的态度是,东莞虎门电厂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经向东莞市环保局对东莞虎门电厂提出理由核实后,最终,环境保护部决定对东莞虎门电厂的违法处罚缓期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同时,环境保护部告知东莞虎门电厂,“如果2010年12月31日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依法允许你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

  缓期执行属自由裁量权范围

  事实上,对违法企业处罚缓期执行,东莞虎门电厂已不是第一次。今年4月6日,环境保护部在处罚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时,也适用了缓期执行。

  对此,有公众就提出这样的质疑:“使用缓期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广泛使用会不会出现违法企业规避法律”带着公众的质疑,记者今天采访了王灿发。

  他告诉记者,对于环境违法处飞不可以采取缓期执行,法律上没有明确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关键要看,缓期执行的结果是不是确实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王灿发告诉记者,如果对违法企业马上实施停产决定确实影响公共利益,同时,这种公共利益可能比违法企业停产所造成的损失还要大,就应该考虑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作出责令违法企业停产但缓期执行的决定。

  同时,他也告诉记者,如果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停止,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伤及人身健康等,就不能适用缓期执行。

  对于违法企业会不会借“缓期执行”规避法律,王灿发认为,应该全面调查违法企业伤及“公共利益”的理由是不是属实,同时,还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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