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7月3日,位于福建上杭县汀江上游的紫金矿业公司发生了污水泄漏事故,造成渔民重大经济损失和居民饮用水危机,当地政府和紫金矿业都应为此事故负责。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关于政府对环境质量如何负责以及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如何惩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该法修订的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

  水环境保护完成情况

  是否纳入政绩考核?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负责,但具体怎么负责,是否应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在法律修订时存在争议。

  在法律修订前,只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但如何考核政府是否负责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修订法律时大家就提出应当把“负责”的规定做实,将水环境质量保护作为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当时有意见认为地方政府既要发展经济,又要达到水环境保护目标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