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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污染事件暴露出了什么?

2013.7.29

  “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7月6日凌晨4时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连夜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超标。

  而此时距离7月1日贺江流域出现大量死鱼已过去了5天。“用死鱼监测水质”成了公众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讽刺。

  这是广西继去年年初发生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又一起因企业排污导致的震惊全国的环境事件。

  为何企业排放重金属不能及时检测出来?我国涉重金属行业的监测能力如何?相关标准又是怎样制定的?记者近日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

  镉和铊是不是必测项目?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河流断面和水库等水环境,环保部门主要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管理。

  据悉,这一标准共涉及17项重金属指标,其中基本项目8项,为铜、锌、镉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两项,为铁、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7项,为钼、钴、铊等。

  “镉属于基本项目,对于所有地表水体的国控监测断面,为必测项目,至少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市控、县控断面监测与否由地方政府制定。”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工作人员介绍。

  他同时表示,铊属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对于非饮用水水源地,不是必测项目,但对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上旬要采样监测一次。

  地方是否愿意加严标准?

  据介绍,流域各地区对流域的功能划分不同,在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

  “各地产业结构和重金属分布不同,所以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不可能将所有的污染物都同样对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比如铊,只有极少数地区在矿山开采和矿山冶炼时产生,如果把铊列入必测项目,就会增加其他地区监测能力建设负担。

  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全国执行统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规定,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涉及特征性污染因子,地方主管部门必须选择监测。”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介绍,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家出台了有色、钢铁、电镀、陶瓷等涉重金属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虽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更多地体现在4项约束性指标上,如果地方制定了严于国家的污染排放标准,等于给产业发展增加了成本,对经济发展要求高、对环境保护要求相对低的一些地区不愿意制定严于国家的标准。”业内人员坦言。

  能力建设能否适应要求?

  7月8日,贺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伟章称,肇事企业汇威选矿厂属非法企业,非法矿点所在地比较隐蔽,交通不便,非法选矿、冶炼的窝点游击性比较强、隐藏深,执法部门难以发现。

  “每名监测人员平均管五六家企业,高密度地区可能这个数字会更高。这还只是在环保局备案的企业,再加上那些非法企业,我们有时真的是有心无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南方县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除了人员配备不够,监测能力不足也是目前面临的问题。“如果广西的事情出在我们这里,可能一时也检测不出来铊。”

  参与过两起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应急技术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虢清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铊的检测仪器ICP-MS一台至少要200万元,目前广西市一级都不具备检测能力。

  上述人员的观点,也得到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工作人员的认可。他介绍,目前我国各级监测部门的监测能力差距很大,整体监测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监测人员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监测运行经费难以有效保障,与全面实现三个“说得清”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此次贺江水污染事件,就是监测能力不足的一个体现。

  不管是镉还是铊的监测,无论是常规监测还是应急监测,在监测频次上虽然都有要求,但是此次污染事件却暴露了目前我国这种监测要求的明显不足。

  监督性监测投入连年下降是我国监测能力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据了解,2007年到2012年,我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量由7000多家增长到1.5万多家,而国家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则由3.9亿元减少到1.5亿元。

  “监测站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监督性监测是只花钱不挣钱的活儿,如果经费不够,做的自然就少了。”上述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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