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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问责成为空中楼阁

2013.9.04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雾霾天气不断,然而每次重污染天气,几乎从未追究过官员的责任,但是今后,上述地区的官员们恐怕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了。

  8月27日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

  这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构建各地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之后,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又一记重拳。

  从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到重污染天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将大气污染治理与具体领导责任对接了起来。

  毫无疑问,提供清洁的空气,是政府公共服务最基本的职责。如果做得不好,就应当有人为之负责。此次宣布实施重污染天气的追责机制,无疑是重要突破。不仅让饱受雾霾之苦的京津冀地区群众精神为之一振,也让国人看到了决策层的治污决心。

  但是,在人们为此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实施问责”这一制度还需继续完善细化,确保其可操作性。

  首先,要对重污染天气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全面、清晰的界定。

  何为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哪些行为算工作缺位、履职不力,哪些又不算?如果工作得力、履职到位的情况下还是出现连续三天的重污染天气,又该如何处理?

  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表现形形色色,只有对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建立相匹配的追责条款,才能在执行时避免出现模糊和空白地带,防止这项制度的威慑力因为责任行为无法界定而被削弱。

  其次,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问题的成因复杂,除了将“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持续三天重污染天气”作为问责的主要依据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污染情况配套相应的问责条款。

  事实上,重污染天气形成一般有两个因素:一是污染物的排放,二是不利的大气扩散条件。政府能够治理的仅仅是污染物的排放,而对不利的大气扩散条件却是无能为力的。

  如果某地污染排放没有超标,但是由于扩散条件不利,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是否依旧要被问责?如果某地政府不作为导致污染超标排放,但由于大气扩散条件有利,侥幸没有形成持续3天的重污染天气,是否就能逃脱问责?

  大气污染不像土壤污染、水污染的追责那般清晰明确。持续的重污染天气往往是区域性的,污染物会自由扩散,区域性的重污染天气究竟是谁造成的,往往很难认定。

  一个地区的空气质量变差,可能是一年两年,也可能是几届政府的事。不排除上届政府治理不力,下届政府虽积极治理,但空气质量难以迅速改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仅仅对在任的领导进行问责是否有偏差?

  所以,要想真正发挥重污染天气问责制的威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细化问责条款,唯有如此,问责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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