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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细则

2014.3.24

  黑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2014年1号文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多项举措全面防治大气污染,力争使黑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逐年转好。

  《细则》提出,到2017年,黑龙江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比2012年下降5%以上。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黑龙江省将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细则》明确,截至2014年6月底,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

  《细则》要求,全省各地应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 2014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此外,《细则》还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工作作出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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