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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强化县级政府生态环保职能

2016.8.04

  吉林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提出定期视察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意见》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调度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领域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意见》提出,县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保护和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严肃查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着力解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约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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