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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2011.9.08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2: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四、技术路线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把握两个转变、两个加强和两个扩展。即:由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向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方向转变;由重宏观总体性监测、轻针对性噪声监测向两者并重监测转变。加强噪声监测技术、评价方法研究,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加强噪声源、噪声防治效果监测,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监测范围由侧重环保重点城市向全国所有建制市及乡镇扩展;监测要素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环境振动监测扩展。

  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监测,仍采用网格普查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每年进行1次昼间普查监测,增加夜间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由手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手工监测,仍采用长度加权方法,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数量建议:超大、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根据自动监测要求布设点位,实施自动监测时,监测点位进一步优化,点位数量要大大降低。到2020年,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扩大到全国所有建制市。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由每季度进行1天24小时监测,向功能区自动监测过渡。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建议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2.噪声污染源监测

  落实噪声污染源排放申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的监督监测。重点加强噪声源监控监测,对建筑施工场所逐步实施监视性噪声自动监测,待相关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后,实施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督性噪声自动监测。对公众投诉信访较集中的大型机场及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向噪声自动监测过渡。

  3.噪声监测科研

  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指标、仪器要求、传输要求、评价方法等配套技术体系

  开展道路交通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研究并建立一套更科学、与管理水平联系更紧密、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更接近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修订、完善噪声监测相关规范、标准,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标准体系

  研究噪声污染严重、投诉率高的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监测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研究低频噪声监测技术、噪声频谱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尽可能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

  研究探讨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技术、道路交通噪声地图表证技术等,“十二五”期间,重点城市可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的制作研究,全面提高噪声监测评价技术水平。

  探讨环境噪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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