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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015年达到中上水平

2014.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多方面政策、资金支持和强化培训管理,着力消除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和执法设备装备、业务技能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当前广西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方面,长期粗放的增长方式致使环境问题不断累积、日益凸显,已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另一方面,广西环境监察、监测、预警和应急等监管能力仍较薄弱、整体建设水平不高,特别是基层普遍存在队伍不健全、人员素质偏低、设备装备缺乏、业务用房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

  《意见》提出,广西将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体系,使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层环境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与履职要求相适应。

  按照相关计划,到2014年底,广西将重点加强14个设区市及武鸣、横县等15个县(市、区)的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的环境监察、应急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南宁、柳州等7个设区市和河池市金城江区等3个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

  《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力争14个设区市和40%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和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14个设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4个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的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监管能力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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