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