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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条例二审保留"食品犯罪终身禁入"

2012.11.29

  关注食品安全条例二审―――

  本报讯 昨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进行二审。曾在一审稿中删除的“食品犯罪终身禁入食品行业”规定重新出现在二审稿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该条款,以加大处罚力度。

  今年4月,由市食品办起草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规定食品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一审时,该规定被删除,而是规定“因食品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在此基础上,二审稿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修改意味着,送审稿中关于“食品犯罪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被重新保留下来。

  亮点

  1.收购难追溯生猪最高可罚5万

  近期“吃猪肉等于自杀”的网络传言让消费者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安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审稿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法上诉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而对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问题食品“区域退市”拟保留

  此前曾被政府部门建议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二审稿中被保留,以便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本市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也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小作坊食品证有效期增至3年

  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的问题,二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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