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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管道燃气定价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成本

2012.12.06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即日起执行。今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时,将以此为依据。

  定价成本包括三大部分

  按要求,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

  其中,购气成本是指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材料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固定资产折旧将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分类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残值率按3%-5%确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期间费用是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过度超前建设不能全计入成本

  《办法》规定,原则上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50%的,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

  另外,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同时,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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